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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高峰律师
汪高峰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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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无借条,仍可以把钱要回来!

债权债务2020-06-08|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高峰,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与理由:夏某李某系同学关系,2016年李某说自己资金紧张向夏某借款xx万元,夏某2016年5月18日、2016年8月15日、2016年9月20日分三次向李某转账,共计转账xx万元,后李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故夏某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以下本院认为部分,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综合说明,关于本案事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如下:

夏某分别于2016年5月18日、2016年8月15日及2016年9月20日共计向李某转款xx万元。以上事实,有夏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夏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以及夏某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夏某李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夏某已依约出借了款项,李某应偿还借款,李某夏某催要后仍未能偿还借款的行为应属违约。对于李某称双方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涉案xx万元是夏某用于支付双方交往期间花销的答辩意见,因李某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案债权纠纷并非因民间借贷行为而引起,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夏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xx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夏某借款xx万李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汪高峰律师团队点评与建议:

汪高峰律师代理此案时,委托人是没有借条的。汪高峰律师经过对证据的整理分析,形成了合理有效的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汪高峰律师团队提醒:当事人双方发生借款活动时,可能碍于情面或者其他等等原因,会发生没有写借条的情况。如果发生纠纷时,也不用过分的担心,因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我们要注重对证据的保存,寻找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此才能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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