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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珍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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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第三人的农村自建小产权房,离婚如何判决?

婚姻家庭2020-08-14|人阅读

案例五:涉及第三人的农村自建小产权房,离婚如何判决?

案情经过:

原告:男方;

被告:女方,我方当事人;

2009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

2014年,重建被告农村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建成了三层小楼;

20195月,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总所婚姻家庭部代理离婚诉讼。

争议焦点:农村自建小产权房,离婚该如何判决?

20145月,被告农村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被评定为危房,不宜居住。同年7月,该房经向村委申报被推倒重建,并于20151月份完工。

原告称,该房屋是由夫妻财产共同出资所建,要求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但被告需支付修建费用及装修费用的一半,合计40万补偿给原告。

被告表示,该农村自建屋是由被告父母共同出资所建,同时向律师出示《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建房户主登记为被告父母。

我方律师认为,原告仅声称农村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无相关证据证明系其共同出资所建,若被告出示的《居民建房用地申报审批表》属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根据《居民建房用地申报审批表》,该自建房系被告父母申请,因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我方胜诉。原告服判,未上诉。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系其共同出资所建,其次,根据被告提交的《居民建房用地申报审批表》,建房户主为其父母,本案涉及第三人财产利益,不应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应当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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