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首付款双方共同支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怎么分割?
案情经过:
原告:男方,我方当事人;
被告:女方;
2013年4月,原告与被告确认恋爱关系;
2014年8月,原、被告共同购房,首付款双方共同支付,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
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
2019年4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总所婚姻家庭部诉讼代理诉讼离婚;
2019年11月,法院判决离婚。
争议焦点:婚前购房,首付款双方共同支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4年8月,原告出资17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合计220万元首付款购买时价610万的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2014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
本案中,原告主张房屋产权应当属于自己所有;被告认为,该套房产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买的婚房,且随后夫妻共同还贷,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律师思路:
1、 双方婚前共同出资的首付款,应当按出资比例认定各自份额。本案中,原告的出资份额约占首付款77.3%,被告的出资份额约占首付款的22.7%;
2、 房屋还贷日产生于婚后,婚姻存续期间,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占50%份额。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房屋分割归原告所有,原告应按%被告的出资份额,根据市价折价补偿给被告。被告不服判,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房产占大多数人的资产大额部分。离婚案件里,往往围绕着房产争执不下。
由于房产的出资往往涉及多个“钱包”,房产出资形式复杂多变,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根据不同的出资形式(如一方出资或者多方出资等)、出资时间节点,还贷情况不同,法官判决时考量因素较多,即使相同的情况,不同地区司法裁判的结果亦不一致。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共同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一方名下,根据深圳司法裁判规则及裁判案例,若无证据证明属于赠与或者借款情形,应当依法按照出资比例认定房屋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