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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祖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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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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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2019-01-11|人阅读

刘某与祝某签订施工合同,祝某以其他公司项目部专用章的名义与刘某签订,祝某收取了刘某保证金,一审中我系后加入该诉讼的,因刘某委托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导致未要利息等,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一审获得了胜诉。祝某不服提出上诉,但祝某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与第三方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委托代理人一审中承认了太多对他不利的事实,导致案件无法指向第三方。

二审中,代理律师将案件的主要观点向法庭陈述后,法院予以了支持,因祝某的原因,案件不能认定其与第三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通过此案,深刻体会,做案子要精刻细啄,一定要吃透案情,千万不能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承认,只有这样才能让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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