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与受害人在游戏上认识二年余,被告人在得到广州一个手机店告知他说有买卖手机的代理权后告知了受害人,让受害人给其钱帮着受害人买手机,受害人给被告4500元后,被告人未能给受害人买手机,受害人多次向被告人退钱,均未退钱。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责任。
2、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阅卷后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属于电信诈骗,本案属于普通诈骗,山东的普通诈骗入刑标准为6000元,故被告人无罪,请求撤销案件。
3、本案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电信诈骗起刑标准为3000元。而被告人行骗数额为4500元,不属于诈骗罪的入刑标准。本案最终公安局撤销案件。本案无罪,被告人及家属对辩护人的劳动成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