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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秀秀律师
孟秀秀律师
山东-东营
主办律师

员工短信请假,却遭到单位辞退,员工成功维权!

其他2019-03-11|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3年2月原告王某与被告二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随后便被派遣至被告一某运输公司处从事驾驶员工作。2018年4月7日晚,原告向被告一单位领导以短信的形式请假4月8日、9日两天,并随后以通话形式告知被告,领导未回复。但2018年4月11日,被告一以原告连续旷工三日为由将其退回被告二,4月12日被告二单方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带薪年休假工资,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委托我所进行诉讼维权。【案情分析】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①原告王某是否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②被告某运输公司的人事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并得到贯彻实施③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及程序是否合法④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代理意见】一、原告王某在被告处工作已达五年之久,在此期间即使有请假的情况也并未书写过请假条,更未在归岗后办理过请假条的补假手续。对于这一点,被告某运输公司的陈述及主张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某运输公司提供原告在起诉之前所有的请假手续(法院采纳了代理人该意见并要求被告提供,但是被告逾期未能提供。)因此,原告王某短信请假的事实应该被认定,被告的未回复应该认为是没有明确拒绝请假,是对原告王某请假的默认。二、本案中,被告二辞退原告时并未事先通知工会,被告一也没有严格审查海科公司辞退原告的理由和程序,就直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支付原告赔偿金。(该代理意见在仲裁中原告并未提及)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这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原告的该项主张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和带薪年休假工资。【结语和建议】一、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适用仲裁前置,人民法院不会直接立案受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二、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2、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对裁决书送达的送达证明。3、劳动关系的证明。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三、律师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作用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主要是因为专业律师既精通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劳动政策,又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缺少专业律师的协助,仅靠自己临时翻几本书或几项法律条文很难取得满意的效果。【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5、《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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