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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永清律师
袁永清律师
陕西-汉中
主办律师

民事侵权案件的证据运用

损害赔偿2019-03-10|人阅读

XX省XX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X072X民初XX号

原告:成XX,男,生于1991年X月X曰,汉族,小学文化,

住陕西省XX县XXX镇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

6123261991XXXX3217。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成,XX县XXX法律服务所法律

工作者。

被告:贾XX,男,生于1968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

化,住陕西省XX县XXX镇X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

6123261968XXXX3412。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清,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与被告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l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XX及其委托代理人石X成和被告贾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X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

告治伤所花医药费2079元,交通费3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

元,误工费1200元,护理费500元,营养费l00元,合计4339

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1O26日下午1 8时许,原告与父母在自家院坝里铲沙子,被告贾XX

来院坝里因之前借了原告家1.5吨水泥,要还水泥钱。原告的父亲成XX说:“你以前借的水泥,说的还水泥,现在要还成代,我不要钱,要水泥。”被告不同意还水泥,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就朝原告母亲左侧打了一耳光,并将原告母亲头发抓住。原告看见后就过去将母亲护在怀里,将被告的右手解开。被告又抓住原告的脖子和肩膀,原告用手推开。后被告在地上抓起一把铁锨往原告面前来,原告从地上捡起一块木板拿在手里,被告用铁锨朝向原告头部打过来,原告顺势将手里的木板举过头顶去挡铁锨,被告的铁锨打断木板后打在原告头部,原告头部被打伤,鲜血直流。原告的父亲跑过来从背后将被告抱住,原告的母亲将被告手中的铁锨夺下来扔在地上后报了警。原告于当日被家人送往XX中心卫生院和XX医院检查治疗,在XX医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2079元。原、被告的纠纷经XXX派出所调解无果,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贾X富辩称:原告的“头皮挫裂伤"并不是被告造成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头皮挫裂伤"是其与被告发生撕扯时其母亲唐X艳殴打被告时误打到原告而造成的。原告的诉称没有证据支持。公安机关事发当日调查收集的材料是最真实的第一手材料,原告及其父母的陈述中也没具体陈述原告的“头皮挫裂伤"是如何造成的,而且各自的陈述也不一致。现场的旁观证人能够证明原告的“头皮挫裂伤”是原告母亲唐X艳造成的,证人已当庭作证。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组村民,2018

102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与原告家因之前借水泥现还水泥一事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原告受伤。后原告被家人送往XX中心卫生院和XX医院检查治疗,在XX医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2079元。原告家人报警后,原、被告的纠纷经XX派出所调查后以案件事实不清调解无果,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相一致的陈述,原告提交的XX派出所询问笔录(对原、被告陈述一致的予以采信)、调解笔录,原告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受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其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派出所询问其父母和原告本人的笔录,提到被告用铁锨殴打原告致头皮挫裂伤,但其殴打过程细节前后陈述不一致,且原告的父母是原告的近亲属,该证据证明力较低,对该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再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受伤系被告侵害所致。公安机关有技术侦查手段都不能查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在派出所的陈述也不能确定原告是被谁殴打致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润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l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

0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肖 XX

记 员 沈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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