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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光律师
赵静光律师
河南-开封
主办律师

涉及主动脉手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合同纠纷2021-07-20|人阅读

2012年10月份,原告朱XX配偶朱某为原告购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金享人生终身寿险保险,保险期限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为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每年按时缴纳保险费。2020年12月4日,原告因主动脉弓动脉瘤被送往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治疗。经检查,医院诊断为:主动脉穿透性溃疡并瘤样扩张、急性脑梗死、脑动脉多发狭窄、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并进行了主动脉手术。出院后,原告向被告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被告以原告需要开胸或开腹的手术不符合条款约定的重疾条件为由不予赔付。

律师点评:主动脉手术本身应是因主动脉发生病变而实施手术的总称,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不能确定,原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主动脉夹层,实施主动脉夹层修复术、右肾动脉支架置入术及腹主动脉造影术、肾动脉造影术,应符合主动脉手术的范围。××中主动脉手术须满足实施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转换、××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的问题,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外科手术向微创化发展,许多原先需要开胸或开腹的手术,已被腔镜或介入手术所取代,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保险金6万元

最后,双方经调解,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费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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