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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光律师
赵静光律师
河南-开封
主办律师

男方强行带走孩子,判决离婚,女方取得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

离婚2021-08-29|人阅读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于2017年7月7日登记结婚,儿子李某某于2018年2月6日出生。

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睦,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对原告及儿子漠不关心,丝毫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职责。2018年12月双方又发生争吵,原告对婚姻生活忍无可忍带儿子李某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儿子李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2019年10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以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事实不清为由,于2019年12月26日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020年12月9日,被告母亲及其他亲属共计四人,趁原告不在家,使用暴力将原告母亲按住,不管孩子哭闹,强行把儿子李某某抱走。

律师点评:

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较差,夫妻感情破裂的婚姻应依法予以解除。原被告分居两年有余,期间婚生子李某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生活稳定,被告家人从原告处强行抱走孩子后,原告及原告父母两次报警求助,并背井离乡前往被告住所地的县城租住房屋寻找婚生子李某某,足以体现原告与婚生子李某某母子情深,原告父母与李某某亲情浓厚,原告继续抚养婚生子李某某对其成长、学习更为有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

最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判决:解除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婚姻关系;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梁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李某某成年。

本案案号:(2021)豫0223民初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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