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武景生律师
2017年本律师代理被告某良种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二审(400万),原告方仅通过该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提供的证据证明农业损失,我方坚持因超越职权而没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失去了计算的依据,同时指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损失通常指补偿性、非惩罚性,故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一方没有投入种子、化肥、农药、人工等,故在计算时,不应当按照全部收益进行计算,应当减去上述成本。最终该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