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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权律师
林永权律师
福建-泉州
主办律师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过错、预期利益可作为调整违约责任的依据

合同纠纷2021-02-24|人阅读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某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0日,巴中某公司(甲方)与厦门某公司(乙方)分别于2016年10月10日、2017年10月24日各签订《房屋买卖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厦门某公司购买巴中某公司开发楼房。巴中某公司出售的资产开发完成时间为1年。协议涉及厦门公司购买的资产转让对价合计为119480000元。第2份协议签订时,厦门某公司已就协议1履行,支付3000万元,并于2017年11月17日至12月7日期间向巴中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转入83038600元。同时,双方已就案涉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厦门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巴中某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买卖框架协议》,将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xx园区内的xx楼(具体楼层单元详见房屋明细表)不动产产权登记至厦门某公司名下,并将已具备交房验收条件的上述房产向厦门某公司交付;二、判令巴中某公司立即向厦门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4982256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计算至巴中某公司实际交付房屋并将不动产产权登记至厦门某公司名下之日,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为15370259.76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厦门某公司诉讼请求。巴中某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 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厦门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福建高院二审认为,案涉两份《房屋买卖框架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依据两份协议已就案涉房产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应备案手续。巴中某公司主张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理由不能成立。巴中某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根据《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可以证明由于天然气管道改迁的影响,企业运营成本大大增加,大量商铺不能进行装修工程,无法招商引资,企业损失巨大。客观上巴中某公司确实因输气管道调整改迁损失巨大。综合考虑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过错、预期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巴中某公司的违约责任应相应减轻。故二审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

案例来源:(2020)闽民终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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