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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凤律师
王燕凤律师
江苏-苏州
合伙人律师

简评婚约彩礼返还法律纠纷

离婚2020-07-20|人阅读

一、案件事实:

小青(女方化名)与小振(男方化名)年龄相当,在双方父母的介绍认识,并多年保持联系,2019年5月一天确立恋爱关系。小振主动给小青10万元现金表示诚意,还拿了一些烟酒在饭店里招待双方的近亲属。过后两人感情很好,小振经常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小青转账。2019年底双方协商2020年过年期间举办婚礼。可是,碰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民政局暂不办理结婚登记,政府不允许办理结婚宴席,相关结婚的婚纱照及婚纱礼服都无法准备,小青有意将婚礼延至疫情过后,但是小振不同意,并自作主张单方决定将婚期定在2020年2月底,表明不办酒席,让小青人搬过来住。小青也不情愿,提出需要支付10万元彩礼作为以后补办婚礼的备用金,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小振未经协商,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礼金、日常给小青的转账、以及为小青购买的金首饰和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近20万元。

二、被告小青方代理人的答辩意见

1. 解除婚约是原告小振的单方意思,未经双方协商,不顾女方感情的情况下直诉至法院,属于过错方。小青与小振之间没有媒人,双方恋爱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都是自愿发生,不存在返还问题。且小振过错在先,单方要求解除,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2. 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合

1) 2019年5月,被告方收到10万元现金不是彩礼,被告小青的母亲也有还礼行为。原告小振家庭收入高,10万元是小振为了表示自己的爱意与诚意而支付女方,不是彩礼。另外按照当地习俗:彩礼是男方递上记载举办婚礼日期的条子时,支付给女方,即彩礼是双方协商好结婚的日期后才支付彩礼。本案当时并没有提及婚约,所以原告方给付10万元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应当返还。

2) 在恋爱期间,被告小青收到的金首饰,属于赠送物品,被告小青可以不予返还,但小青本人同意返还。

3) 关于烟酒礼品等,小青不清楚,与本案无关。

4) 原被告恋爱期间的转账为“吉利数字”,纯属自愿,无需返还。

3. 原告小振列举的其他物品、费用也都不属于彩礼范畴,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

1) 在2019年5月小振给小青购买了电脑一台,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属于自愿为其购买,不应作为彩礼返还。

2) 关于恋爱期间,原告小振为被告小青支付的学费以及医疗费,属于完全自愿,不属于彩礼,无需返还。

3) 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微信转账、走亲戚买礼品以及请客吃饭都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的范畴,有利于促使双方婚姻的行为,无需返还。

4. 小青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也付出很多感情,是金钱无法弥补的。

恋爱过程中,被告小青的损失很大,比如被告小青经常给原告小振家人买衣服、逢年过节给送礼物,做手工、转账,还经常应原告小振的要求回老家与其约会等等,外加这次过年回老家,本想结婚过日子了,就将工作辞掉,现在已经3个多月没有收入。更重要的是,在乡下,风俗习惯很浓,被男方递了条子的女子已视为出嫁。此次退婚,小青在感情和乡俗中无法承受也无法面对他人,对其心理上造成很深的阴影,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害是不言而喻的。

综上所述,解除婚约是原告无任何理由提出的,过错在先,违反诚实信用,请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爱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法驳回原告无法律依据,不合理的各项诉讼请求,并补偿给被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三、庭审过程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支持。依据上述规定,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10000元、下“好条子”时礼金6800元及首饰、电脑等物品,被告方均应返还。原告主张下条子时,给付被告礼金10100元,被告认可收到68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交付的礼金是10100元,本院对该项礼金认定为6800元,对于订婚后原告小振通过微信等方式支付被告小青的学费和医疗费用,是恋爱中男女之间正常交往时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被告可不予返还。关于2019年5月收到的100000元钱不是彩礼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

四、法院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小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方人民币约10万元;

2. 被告小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方所有的金首饰;

3. 被告小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笔记本电脑一台;

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5.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元,原告承担**元。

五、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对返还彩礼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以下原则:

1. 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 公平原则。法律意义上的彩礼,一般是指按照当地习俗,通过媒人给付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其条件应当包括以下两点:

1) 彩礼的订立以将来保证成就婚姻为目的的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是男女双方或各自的父母在结婚前,为保障成就婚姻而先达成的一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契约或协议。在婚约达成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物品,以表双方的诚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彩礼。

2) 彩礼的给付时间一般是发生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登记结婚的前后,也有大量发生在结婚仪式上。给付的数额一般都需由中间人从中按习俗商定,有时还需要通过中间人从中完成交付。这种情况下的财物给付行为既不属主动赠与,亦不能认定是主动索取。

3. 原则上不认定为彩礼:对于平时男、女方及其家人、亲属相互之间的金钱赠与,数额较小,不属于彩礼。在谈婚期间,男女双方相互往来,由一方给付另一方或者双方相互给付的财产,包括烟、酒、食品、化妆品、少量衣物、礼尚往来的小额礼金及女性专用物品,包括按习俗进行订婚举行结婚仪式的请客酒席费用等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4. 结合本案:

1) 原告小振方在双方亲属见面确立恋爱关系的情况下,按照习俗给被告小青10万元,因原被告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购置任何婚礼用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故法院连同递条子时给付的6800元一并认定为彩礼,判决被告方予以返还。

2) 2019年5月,双方亲属见证下确立恋爱关系,男女双方互相按照习俗给付的一些小额资金(包括肉白糖钱、衣服钱、倒茶钱、见面礼等),也没有任何证据,而且双方都有付出,法院判决不予返还。

3) 原告方为被告购买的金首饰,很明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购置品,且金额较大,被告方也愿意返还。

4) 原告小振为被告小青购买的联想电脑是属于对被告的赠予,物品已交付,被告有权利不予返还。但是本案中,在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的当天,该电脑随同10万元以及一些金首饰一同走了一下交付的形式,故法院认为该电脑也属于彩礼的一部分,判决被告小青予以返还。

5) 双方在恋爱期间所进行小额支出,属于正常的情感表达,自愿赠予,不应认定为彩礼,不予返还。原告为被告购买化妆品、看病、学习费用、表达爱意的520、1314等数字转账,以及其他相互微信转账、走亲戚买礼品以及请客吃饭的费用都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的范畴,在日常的生活中都已经消耗,且无论在金钱和感情上双方都有付出,法院判决不属于彩礼,不应当返还。

六、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见稿)

关于返还彩礼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指男女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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