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89年12月29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习,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显丽,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燕,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丹,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莹,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严某,女,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习,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显丽,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6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黄某上诉称:上诉人系本案涉诉合同签署的相对方,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尾市XX市,原审被告李某的住所地在广州市XX区,无法证明其户籍地实际地址亦在广州市XX区,也无法证明其在广州市XX区居住满一年以上,本案应由广东省汕尾市XX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与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的内容显示,原审被告李某的户籍地址位于广州市XX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钟育周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傅贤珍 林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