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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清燕律师
赵清燕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办

合同纠纷2021-08-16|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刘X经朋友介绍,到温X所承包工程的项目所在地从事挖机施工工作。双方约定,自刘X开始施工之日起,按月支付工程款,且在施工退场时,结清全部工程款。刘X干了两个月,最后结算确定应支付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1181元,但刘X多次催讨,都没有拿到工程款。刘X无奈,联系其他几个被温X拖欠工程款的工友一起找A公司、B公司解决,要求其支付工程款。经过多方协商和多次沟通,B公司向刘X支付部分工程款人民币11000元,并要求刘X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承诺于2019年9月1日向刘X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50181元。后B公司以温X未签署委托代付函为由不肯向刘X支付剩余款项,经相关部门多次协调均未果。刘X无奈,只好求助于赵清燕律师。

办案结果:

赵清燕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刘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温X、A公司、B公司三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50181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819元(暂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6月22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最终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前述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52000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刘X的诉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工程款50181元及利息(利息以50181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18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日止),被告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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