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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太律师
王坤太律师
江西-吉安
主办律师

因涉嫌强奸罪(幼女)被刑事拘留,经过侦查期间的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刑事辩护2023-03-20|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22年12月,嫌疑人尹某与被害人周某通过聊天软件相识,被害人周某谎称自己本科毕业,是某学校的老师。两人随后相约见面,并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周某家属报警,公安机关以被害人周某系已满13周岁但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由,将嫌疑人尹某刑事拘留。如果认定尹某构成强奸罪,则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害对象为幼女,则会从重处罚。因此家属非常着急,于是找到我担任辩护人。

【争议焦点】

嫌疑人尹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害人周某为幼女,是否构成强奸罪?

【辩护观点】

嫌疑人尹某并不明知周某为幼女,情节显著轻微,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理由如下: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19条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事实依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应从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两方面内容进行分析。本案中尹某与周某发生了性关系,并且系双方自愿,不存在强迫或者胁迫行为,因此需要看尹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周某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通过案情可知,周某存在欺骗行为,其欺骗蒙蔽尹某,同时周某各方面特征更符合成年女性的表象,因此使得尹某主观上陷入错误认识无法知晓周某的实际身份年龄,主观上并不明知周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尹某主观上不明知周某系幼女,且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不存在威胁或其他胁迫行为,没有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尹某的行为显著轻微,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

【处理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观点,没有批准逮捕尹某,尹某最终获取无罪释放。

【案件总结】

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当从两方面进行分析。若以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若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此时应当区别对待:1、如果主观明知为幼女,则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2、如果主观并不明知为幼女,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则不认为是犯罪。如何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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