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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正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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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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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债务2019-10-31|人阅读

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桂0881民初1269号

原告:梁xx,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正辉,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xx,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xx与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黎xx去向不明,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正辉到庭参加了诉讼;黎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黎xx返还借款14万元给梁xx2.判令黎xx向梁xx支付借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3日共52473.4元(以借款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至2015年9月13日止;以借款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9月14日起计至2015年9月23日止;以借款1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9月24日起计至2015年11月25日止;以借款1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26日起计至2017年3月13日止;以借款1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14日起计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黎xx需要资金周转,自2015年3月起分4次向梁xx合计借款14万元,并分别与梁xx签订了4份《借款合同》。梁xx已依约以跨行转账、ATM现金存入、交付现金、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分别向黎xx出借了上述款项。借款期满后,黎xx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经梁xx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梁xx特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xx既没有作出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1、梁xx、黎xx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2、梁xx是否已履行提供出借资金给黎xx的义务;3、黎xx借款后是否返还过款项给梁xx4、黎xx应否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给梁xx,利息应如何计付。

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黎xx已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梁xx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证据效力,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黎xx因需要资金周转,分多次向梁xx借款,其中:1、2015年3月26日,黎xx向梁xx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5%计付,每月26日前支付利息,黎xx签署《借款合同》给梁xx收执。2、2015年9月14日,黎xx向梁xx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利息按月利率5%计付,黎xx签署《借款合同》给梁xx收执。3、2015年9月24日,黎xx向梁xx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利息按月利率4%计付,每月24日前支付利息,黎xx签署《借款合同》给梁xx收执。4、2015年11月26日,黎xx向梁xx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5%计付,每月26日前支付利息,黎xx签署《借款合同》给梁xx收执。

xx借款后未能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给梁xx,后案外人黎振超代黎xx分别于2016年5月2日、2016年6月2日、2016年7月4日、2016年9月4日、2016年10月6日、2016年11月15日、2017年1月26日支付了4000元、4000元、4000元、30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合计1.95万元给梁xx,梁xx收到上述款项后将黎xx2015年3月9日向梁xx借款1万元的《借款合同》原件交给黎振超。梁xx庭后自认黎振超代黎xx支付1.95万元,其中1万元已代为返还黎xx2015年3月9日向梁xx借款的1万元,余下9500元为支付涉案借款的利息,对于支付了哪笔借款的利息没有明确的约定。

本院认为,关于梁xx、黎xx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的问题。梁xx提供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可以证实黎xx分四次合计向梁xx借款14万元的事实,梁xx与黎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故应认定梁xx、黎xx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关于梁xx是否已履行提供出借资金给黎xx的义务,黎xx借款后是否已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给梁xx的问题。庭审中,梁xx提供的转账支付凭证与梁xx及梁xx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陈述出借资金的过程、细节相互吻合,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条,能证实梁xx在分别与黎xx达成借款协议后已履行提供出借资金14万元给黎xx的义务。

案外人黎振超已代黎xx向梁xx支付了1.95万元,梁xx认可其中1万元是返还黎xx2015年3月9日向其借款1万元的款项,余下9500元为支付涉案借款的利息,但没有具体约定支付哪笔借款的利息。

关于黎xx应否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给梁xx,利息如何计付的问题。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梁xx已履行了提供借款之义务,那么黎xx应承担返还借款之责任。黎xx向梁xx借款14万元,借款后未能依约按时返还借款给梁xx,黎xx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14万元给梁xx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案外人黎振超代黎xx支付的9500元,该款尚未能清偿全部债务,且黎xx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梁xx与黎xx明确约定上述9500元属双方约定先行返还借款本金,故该9500元应认定为支付涉案借款的利息。

案外人黎振超分别于2016年5月2日、2016年6月2日、2016年7月4日、2016年9月4日、2016年10月6日、2016年11月15日、2017年1月26日支付了4000元、4000元、4000元、30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给梁xx,由于未能查实哪笔款属返还借款本金,根据交易习惯,本院认定2016年5月2日、2016年6月2日、2016年7月4日所支付的1.2万元中1万元属于返还2015年3月9日借款的借款本金1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黎振超代黎xx支付的9500元应先抵减已到期的2015年3月26日黎xx向梁xx借款3万元按月利率3%计付的利息,即以借款3万元,按月利率3%,从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的利息。黎xx应以借款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以借款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以借款11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以借款1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梁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xx应返还借款14万元给原告梁xx

二、被告黎xx应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以借款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以借款11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以借款1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梁xx

三、驳回原告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14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8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xx负担148元,由被告黎xx负担470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48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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