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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与陈xx、李xx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2019-10-31|人阅读

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881民初2214号

原告:卢xx,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正辉,男,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84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李容,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卢xx与被告陈xx、李xx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卢xx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xx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8元(原告卢xx已预交),由原告卢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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