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特征,借贷合同的订立和款项交付是两项不同的事实,款项交付行为是产生借贷关系的关键环节。 提供的证据应用以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实际交付金额、交付款项凭证等各种履行合同的事实,以证明资金来源、借贷利率是否超出法律限制、借贷利益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 ,据此争取应得的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 胡某
被告 黄某
案件概述:
2017年11月15日,黄某与周某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胡某向黄某出借人民币21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借款期限内月息1分。同日,黄某出具收到210万元的收款条,并签订了《借款人承诺书》,保证在2018年3月16日前归还210万元,如有逾期,同意按借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每月0.5分的罚息。2018年5月18日,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还款的罚息和违约金(以借款总额210万元为基数计算)。诉讼中,黄某提供了录音资料,为证明其实际上仅收到200万元,另10万元已作为借款四个月的利息预先扣除。
【判决结果】
(1)黄某偿还胡某210万元。
(2)黄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的利息8.4万。
(3)对于2018年3月16日~7月16日,此段期间内产生的罚息与利息,黄某应当支付,计算为12.6万元。
【本案结语】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胡某不予认可,黄某又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录音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予以认定,从而认定借条中载明的210万元为借款本金。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罚息或者违约金,同时主张罚息和违约金的,只要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三者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