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叉并不会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从合同(担保合同)本身无瑕疵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合同也属有效。从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法理上分析,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叉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会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造成担保人以无效为由抗辩其担保责任,即把自己的担保错误作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这更不利于保护不知情的债权人,维护诚信、公平也无从体现。
【基本案情】
原告 王某
被告 李某、吴某、A公司
2016年10月5日,王某、李某签订一借款协议,李某共向王某借款人民币2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5日至2017年3月3日,并由吴某和A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日王某履行了出借的义务,李某于当日收到王某230万元的借款,因李某拖欠其他债权人款项无法及时偿还,数额较大,并已严重丧失信誉,现李某无力归还借款,依照协议,遂要求李某提前归还,吴某、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1月16日李某因故下落不明,王某认为李某拖欠其他债权人款项数额巨大,已无能力偿还,2016年12月2日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协议,遂要求李某提前归还,吴某、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吴某、A公司认为李某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中止本案审理,带刑事审判结束后再审理本案,如果李某确实触犯刑法而获罪,则吴某、A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某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230万元的借款;二、被告吴某、A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结语】
判定一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应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虑,从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考察,即: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且本案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单个的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达到一定量后才发生质变,构成犯罪,即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故其民事行为应该有效。“先刑后民原则”并非法定原则,任何一部法律并未对这一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实行“先刑后民”有一个条件: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才“先刑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