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陆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曹某、A公司
陆某为杨某分包建设工程提供劳务,该工程的承包方为北A公司,杨某与A公司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2015年3月6日,陆某乘坐无驾驶资格的宋某驾驶的曹某所有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前去购买食品材料等,途中因农用三轮车制动失灵导致侧翻,车厢与路边护栏将宋某的右大腿挤伤。后陆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当日行右大腿上端截肢术等。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陆某右股骨近端以远缺失构成五级伤残,受伤后的护理期为120日。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假肢评估鉴定写明,建议陆某装配普通适用型五连杆自锁大气压膝单轴踝单轴脚,价格为43800元,该产品使用寿命为4年,宋某需终身佩戴假肢。为此,陆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与A公司赔偿各项费用。
【判决结果】
曹某、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陆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合计四十八万五千三百三十元四角。
【律师解析】
本案中陆某提供劳务收到意外伤害,由曹某、A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事故出现后,曹某、A公司仅提供部分医疗费,对于后续治疗费用,以及辅助器械费用不想承担赔偿责任。律师经过细致的分析,充分考虑各种应当给予赔偿的项目,为当事人争取全面的利益。
【本案结语】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有的人收到伤害,对于不同当事人有着不同的需求,有的当事人希望快速得到赔偿款支付医疗费用,有的当事人希望获得全面的赔偿,根据不同的需求,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