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交通事故往往伴随着人员的伤亡或者是车子的巨大损失,而很多时候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并不能协商好赔偿金额。
【基本案情】
原告 李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陈某
被告 B保险公司
2016年8月31日15时许,陈某驾驶小客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来某受伤,两车受损。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在医院救治,住院17天。2017年4月3日,李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某的伤残等级为X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2.建议误工期为120-180日、营养期为60-90日,护理期为30-90日。李某系农业家庭户,A县农村。其于2007年11月至今在B市有限公司工作。陈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陈某主张按照B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陈某抗辩称李某户籍性质为农民,且长期居住于农村,故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判决结果】
一、B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李某医疗费用类赔偿金一万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十一万元、财产损失类赔偿金二千元,共计十二万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二、被告B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来某七万三千一百三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律师解析】
对于李某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尽管李某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农村,但根据提交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工资账户对账单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工资收入,故李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可按B市城镇标准计算。
【本案结语】
残疾赔偿金是对被侵权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因此只要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即可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而无须考虑其经常居住地是否位于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