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许某、周某2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周某、乔某
许某系周某1之妻,周某2系周某1之子。周某、乔某系周某1父母。2014年7月22日,周某1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5年3月2日,获得法院判决书,确认周某1一方因本次事故所致损失为医疗费2494.8元、死亡赔偿金757020元、丧葬费22256.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7684.5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829.25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1190元、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1015.6元,合计984490.65元。周某1工会死亡补助费20000元,尚未分割,现在许某处。周某1去世后白包礼金120066元,尚未分割,现在周某、乔某处。周某1死亡后,用于其丧葬费用115354.9元,该费用由周某、乔某支出,故许某、周某2向周某、乔某支付57677.45元。上述款项至今未领取。许某、周某2起诉周某、乔某要求分割上述财产。周某、乔某认为其亲戚所赠送的礼金较多,日后需要还的人情债也更多,主张按各自收取亲朋的礼金多少来分配。
【判决结果】
周某1因交通事故死亡所得赔偿款884490.65元,其中196059.705元归原告许某所有,其中392801.125元归原告周某2所有,其中147814.905元归被告周某所有,其中147814.905元归被告乔某所有。
【律师解析】
丧事礼金是死者亲属为死者操办丧事时,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亲属、朋友或者死者亲属的亲属、朋友等所赠送的现金,并非死者留下的遗产。考虑到周某、乔某操办丧事的花费已经与许某各半承担,尚无经济能力的被上诉人周某1亦予等额承担,鉴于衡平各方利益,以分担丧葬费的方式原则来分配丧事礼金,即平均分配,亦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