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章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方某
方某在经营A加工厂,赵某在厂里负责日常管理。2017年3月12日张某经方某介绍到A加工厂工作,2017年4月2日下午16时许,张某在操作机器时右胳膊被绞伤,造成右臂截肢,章某当时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2天,共开支医疗费49952.16元。2017年5月17日章某又到人民医院住院检查,2017年5月19日出院。方某通过A加工厂和赵某分三次共支付医疗费39900元。2017年4月29日章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道标五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安装假肢评估为158000元。章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A加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结果为张某与A加工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和A加工厂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安装假肢费用。
【判决结果】
方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方某280653.1元
【律师解析】
行为人有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章某经赵某介绍到方某的A加工厂工作,章某与方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章某在正式上岗工作之前,方某没有安排人对其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及安全教育,疏于管理,应该对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章某在操作中疏忽大意,存在过错,应该减轻方某的赔偿责任。
【本案结语】
当事人收到伤害后身体和物质上都受到了损害,律师接手后,充分分析案件情况,与当事人配合收集相应的证据,使委托人在最快时间内的得到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