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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被认定为负主要责任的,不可在量刑时重复评价

交通事故2019-06-03|人阅读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 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 葛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71517时许,葛某超速驾驶货车与被害人苏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苏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葛某电话报警,随后弃车离开案发现场。当日21时50分,葛某主动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葛某驾车行驶速度超过事发路段最高限速,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苏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过路口没有确保安全且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经调解,葛某苏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葛某赔偿被害人苏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6万元,获得被害人苏某近亲属谅解。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需同时具备负事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行为人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就本案而言,交警部门就是根据葛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认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即葛某弃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建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认定葛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后逃逸显然是对其逃逸行为重复评价

【本案结语】

出现交通事故后,公诉机关希望贯彻法制,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肇事者则希望通过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减少刑罚,一个希望惩罚到位,另外一个想办法尽量减少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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