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姜某甲
被告 赵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7月22日上午,姜某首次与案外人李某为赵某的房屋进行地面平整,除门卫外无他人在场。期间姜某因感到身体不舒服暂停施工,与李某离开工地现场准备乘坐公交车回家,在公交站姜某出现无法说话行走的情况,姜某于当日12:15分被送至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5天后医治无效死亡。涉案施工内容未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无具体工期要求,与姜某一同干活的李某称事发当天干活强度不大,姜某在干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后,感觉憋气决定离开。姜某甲起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予原告姜某甲经济补偿10000元;二、驳回原告姜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中姜某仅提供一个多小时劳务就出现身体不适,在住院一段时间后去世,赵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需要分析赵某是否存在过错,经律师对本案中案情证据的分析,法院采纳赵某不存在过错的观点,赔偿1万是出于人道主义。
【本案结语】
是否存在过错是提供劳务者受损的常见争议,己方过错越低能获得的赔偿越多,如果对过错划分把握不好可以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