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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与昆山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

小区物权2021-08-07|人阅读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6058号

  原告:谢X,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艳娇,江苏XX。

  被告:昆山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70413571,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浦XX。

  法定代表人:孙XX。

  原告谢X与被告昆山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谢X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撤回对被告昆山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谢X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晓菲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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