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6058号
原告:谢X,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艳娇,江苏XX。
被告:昆山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70413571,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浦XX。
法定代表人:孙XX。
原告谢X与被告昆山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谢X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撤回对被告昆山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谢X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晓菲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