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孩子上学,杨先生通过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高女士出售的学区房一套。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位置、价款、过户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出卖人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20日内,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未如期迁出,应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出卖人按买受人全部已支付款项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买受人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人民币5万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户口迁出后3个工作日内以理房通支付的方式支付出卖人。”
此后,双方对房屋进行了实物交接及过户,但高女士一家却因为出售房屋后购买了小产权房,无房落户,在此后近三年时间内迟迟未将户口迁出。
杨先生无奈之下委托钱律将高女士诉至法院,根据合同要求高女士迁出户口,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一次性违约金15万余元,并支付1500元每天的违约金。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高女士支付一次性违约金5万元,并150元每日标准支付违约金至迁出之日。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高女士最终迁出了户口,并撤回上诉。
钱律提示:1、户口强制迁出问题目前是法院、公安均无法解决的盲区,购买学区房需要特别这注意这一点。仅约定一个违约责任只能从经济上惩罚对方,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卖家户口迁不出的问题。
2、纸面上约定的违约金再高也是画饼,不太可能得到全额支持。司法实践中只要对方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基本上会予以调低。
3、如果购买的是学区房,户口迁不进来房就不买了,那在违约金之外非常有必要通过补充协议约定:户口在特定时间不迁出时,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购买学区房后卖家不迁户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