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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曦律师
何曦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案件引发的管辖法院选择问题

交通事故2019-05-17|人阅读

五原告系交通事故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本律师接受五位原告的委托后本律师仔细分析案件,从最大限度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整理材料后依法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开庭期间,本律师在双方同等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为原告调解,并争取到要求被告承担总死亡赔偿金额中的60%的赔偿金款项。被告及保险公司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了原告赔偿款项。原告非常满意。

再说一下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问题: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选择哪一个法院进行诉讼,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成本(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问题,而且关系到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按照受诉法院的赔偿标准计算。因此,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显得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理应适用前述法律的规定。然而,究竟是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还是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法院。对此,本律师通过代理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总结出如下几点经验供大家参考:

首先,确定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例如:A某(郑州人)在郑州被B某(上海人)驾驶的大货车(车主为B某)撞伤。在该案中,A某即可选择在郑州(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在上海(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其次,比较具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在上述案例中,A某可对郑州和上海两地所适用的赔偿标准进行比较,看看哪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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