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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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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资金往来和互来信函在认定相关事实方面能起很大作用

股权转让2021-06-21|人阅读

重庆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某段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03民初19645号

原告:重庆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66号某某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8269XX。

法定代表人: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璐,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承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192943XB。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告:陈某某,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段某某,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礼,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入,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河南承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某某公司)、陈某某、段某某、何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某某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阎某某、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璐,被告承某某公司、陈某某、段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礼,被告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入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某某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阎某某、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璐,被告承某某公司、陈某某、段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四被告支付余下股权转让款820万元;2、四被告支付因未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等所产生的违约金500万元;3、四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的罚金共计440.1468万元;4、四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2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罚金;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审理中,因被告支付20万元股权转让款,原告变更第一项和第四项诉讼请求,其余诉讼请求不变。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四被告支付余下股权转让款800万元;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四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罚金。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承某某公司系多年合作关系。2017年9月,原告因在某某天地森林康养庄园的某某天地项目急需大笔资金周转,于2017年9月6日与承某某公司委托的被告段某某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原告将重庆尊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49%的股份依法全部转让给段某某;二、该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3380万元……若乙方及第三方不去办理或以种种理由未划转,按转让余额2880万元每天以千分之五计算罚金,至划出止。本协议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将其在重庆尊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9%股份变更至段某某指定的被告何某名下,履行了股权转让相关义务。但承某某公司未按该协议约定按时支付500万元的履约金及股权转让款余额。截至2019年4月1日,被告仍欠付原告股权转让款800万元。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项目运营造成了难以估计的财产损失。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承某某公司辩称,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某某公司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依法不应当承担给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同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及罚金过高,最高仅能按照未付金额的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陈某某辩称,其答辩意见与承某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段某某辩称,段某某虽然是合同名义上的股权受让方,但股权并没有实际过户至段某某名下,段某某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股权的实际受让方为何某,依法应当由何某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罚金过高,最高仅能按照未付金额的年利率24%计算,已经清偿的不应当继续计算,应当分段计取。

被告何某辩称,何某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人,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其他答辩意见与上述三被告的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6日,段某某(受让方,乙方)受承某某公司委托,代表该公司与某某物业公司(转让方,甲方)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经重庆尊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地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就甲方与乙方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其在尊地公司拥有的49%的股份,依法全部转让给乙方。二、该股份的转让价格为3380万元。……四、以甲方的名义开设一专用账户,由甲方、乙方和陈志立三方共同监管,余下的股份转让金2880万元打入该共管账户。五、转让金支付时间。1、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履约金500万元,该款打入甲方账户。2、甲方在收到履约金后,当日协助乙方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完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将其在尊地公司拥有的49%的股份变更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人名下。甲方在收到履约金后,乙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期限十日内调查完毕,甲方在此期间应披露本协议签订前的债权债务。乙方尽职调查没有问题后,十五日内支付余下的股份转让金2880万元,该款打入三方共管账户。……七、待工商变更后,乙方及第三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将共管账户上的金额,三天内全部转到甲方指定账户上。若乙方及第三方不去办理或以种种理由未划转,按转让余额2880万元每天以千分之五计算罚金,至划出为止。本协议若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收到履约金500万元后生效。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同日,某某物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尊地公司49%的股份转至被告何某名下。

2017年9月12日,段某某向某某物业公司出具股权转让委托说明书,该说明载明:一、乙方指定将某某49%的尊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何某;二、乙方按原转让协议,十五日内转让价款33880万元给某某公司。

协议签订后,承某某公司向某某物业公司指定的账户转入了如下股权转让款:2017年9月11日500万元、2017年10月18日130万元、370万元、2017年11月3日500万元、2017年12月5日500万元、2018年1月15日40万元、2018年2月9日100万元、2018年3月19日40万元、2018年3月29日40万元、2018年4月4日40万元、2018年4月10日40万元、2018年10月19日50万元、2018年11月9日50万元、2018年11月15日80万元、2019年2月15日30万元、2019年3月14日50万元、2019年4月1日20万元。共计支付2580万元,尚欠股权转让款800万元。

2018年5月23日,陈某某向某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某某出具一份函,该函件载明:某某公司49%的尊地公司股份转让给我公司代表段某某,转让价3380万元,因我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现欠某某公司股权转让金1080万元,特致函深表歉意,同时表明:我本人及河南承某某公司保证支付剩余款项和利息,请再宽限几月(2018年9月6日前),待企业资金缓解后,立刻付清本金和利息。请支持谅解。

2018年6月26日,段某某向某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某某出具一份回信,该文件载明:2017年9月6日我代表河南承某某公司和重庆某某公司签订的尊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你公司在股权转让价款上是给了我公司巨大的让步,我特表谢意。但天有不测风云,我们在签约不久,公司资金出现了困难,但没想到一晃就近一年了,还欠1080万元转让金和利息。我知道这给你新的开发项目(某某天地森林康养项目)带来了诸多困难和不便,我再次表示歉意。正如陈某某董事长承诺的待资金缓解后立刻支付。

2018年12月13日,阎某某、陈某某分别作为某某物业公司(甲方)、承某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代表两公司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诉乙方及自然人何某、段某某、陈某某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如下: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河南承某某公司尚欠甲方重庆某某公司股权转让款900万元、违约金500万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支付甲方利息380万元。此三项共计1780万元。二、乙方支付甲方计划:在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在2019年元月20日前,支付400万元,在2019年4月20日前支付300万元。所剩余款(违约金500万元、产生的利息380万元)待玉峰山的项目、重庆人和项目或贵州煤矿项目,任何一个项目转让或合作后,双方协商同意在2019年内一次性付清。三、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若乙方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甲方有权在乙方逾期三日起,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签订后,承某某公司支付部分款项,2018年12月29日,阎某某、陈某某分别代表各自公司再次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一、承某某公司尚欠某某物业公司股权转让款900万元;因承某某公司违约,赔偿某某物业公司损失金880万元。两项共计1780万元。二、承某某公司支付某某物业公司计划:在2019年元月20日前后,支付600万元;在2019年4月20日前后,支付300万元。利息违约金所剩余款项(880万元),待玉峰山的项目、重庆人和项目或贵州煤矿项目,任何一个承某某的项目转让成功后,双方协商解决。但不能因为违约金利息再次发生诉讼,同意在2019年内一次性付清。三、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若承某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某某物业公司有权在逾期之日起,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尊地公司原股东为某某物业公司和承某某公司,其中某某物业公司持股比例49%,承某某公司持股比例51%。现股东为何某、陈志立。

审理中,某某物业公司举示“某某天地森林养生养老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重庆联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函一份。拟证明某某物业公司控制的重庆某某天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将某某天地森林养生养老工程于2015年9月15日分包给重庆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于2017年9月16日完工。重庆某某天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因被告迟延支付履约保证金导致原告以及其所控制的公司需要向重庆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巨额工程款和违约金。上述“某某天地森林养生养老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发包人为重庆某某天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人为重庆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某某天地森林养生养老工程。签订时间为2015年9月。“重庆联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函”载明:重庆某某天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同我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签订的《某某天地森林养生养老工程施工合同》,我公司遵守约定于2015年10月16日进场施工,并于2017年9月16日完工。至今贵公司仍未支付我公司施工尾款壹仟捌佰万元。……若我公司在2018年9月16日前仍未收到施工尾款壹仟捌佰万元,我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

还查明,重庆某某天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红艳,其股东为谭玲等十一名自然人。某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某某担任该公司经理。

上述事实,有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函、回信、非网银交易电子凭证、某某天地森林养生养老工程施工合同、重庆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函、重庆尊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重庆某某天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载明的合同当事人虽然为某某物业公司与段某某,但协议签订后,陈某某向某某物业公司发函明确表示,段某某系代表该公司受让股权,并对欠付的股权转让款予以确认;段某某事后出具的回信亦明确表明本人系代表承某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事实相互印证。陈某某作为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物业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作出的意思表示直接约束承某某公司,故承某某公司为股权转让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某某公司抗辩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相对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协议签订后,某某物业公司根据段某某的指示将股权转至何某名下,段某某出具的股权转让委托说明书能够证明该事实;同时,案涉股权转让后,承某某公司依约支付了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并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通过向某某物业公司发函及签订调解协议书等方式多次对债务进行确认,足以证明承某某公司认可某某物业公司已经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承某某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七条约定,承某某公司应当在股权变更登记后三日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前已查明,案涉股权于2017年9月6日即变更至何某名下,则承某某公司应当在2017年9月9日前付清股权转让款,现付款期限早已届满,某某物业公司请求承某某公司支付尚欠的股权转让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某某物业公司主张,承某某公司已经支付股权转让款2580元,并举示付款明细为证,承某某公司亦予以认可,则尚欠股权转让款为800万元。

关于违约金与罚金问题。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第七条约定,若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又约定,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按每天千分之五计算罚金。现某某物业公司将违约金与罚金一并主张,对此,承某某公司明确抗辩前述违约金、罚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属于损失主张过高情形,依法应调整为不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或年利率24%计算。对此本院认为,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刑事惩戒范畴,而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罚金应系不规范用语。从查明的事实看,本案合同中的罚金属于对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某某物业公司主张的罚金与违约金应当以上述规定确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承某某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为某某物业公司应收资金被占用,该占用损失按通常商业交易判断,一般不超过承某某公司抗辩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或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某某物业公司主张的罚金与违约金之和已超过上述数额。某某物业公司主张,因承某某公司逾期付款导致其控制的重庆某某天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需对外承担巨额工程款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某某物业公司举示的证据显示,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为重庆某某天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与该公司存在控制关系,也不能证明因本案逾期付款导致其对外承担了巨额违约金,某某物业公司主张因承某某公司违约产生的损失达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罚金数额,依据不足。综上,某某物业公司主张的罚金与违约金明显超过了因承某某公司违约导致的损失,承某某公司请求调低损失计算数额,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承某某公司逾期付款时间、逾期付款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酌定损失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按该方式计算的金额足以弥补本案的损失。因承某某公司在股权转让后陆续支付多次款项,故损失应当根据实际欠款及欠款期间分别计算。经计算,截止最后一笔付款发生时即2019年4月1日,损失共计368.96万元,此后,承某某公司应当继续支付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损失至付清股权转让款为止。

关于陈某某的责任,陈某某在2018年5月23日出具的函件中明确表示,我本人及河南承某某公司保证支付剩余款项和利息,并请某某物业公司宽限几月至2018年9月6日前。该表述证明,陈某某自愿就承某某公司的债务向某某物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均未予明确,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前述函件,陈某某承诺在2018年9月6日前清偿债务,某某物业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提起诉讼时,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保证期间亦未届满,陈某某理应对承某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段某某与何某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段某某系承某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代表,其签订合同的行为直接约束承某某公司,段某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某某物业公司受段某某指示将股权转让至何某名下,何某仅为案涉股权的实际受让人而非合同当事人,并不负有支付合同对价的义务,也不因取得案涉股权即发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法律后果。故某某物业公司要求该两名被告承担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承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800万元及截止2019年4月1日的损失368.96万元,并赔偿原告重庆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付清股权转让款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损失;

二、被告陈某某对被告河南承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154元,由被告河南承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必强

人民陪审员  李富会

人民陪审员  龚成秀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龚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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