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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泉律师
谭泉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杨某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损害赔偿2019-03-26|人阅读

2017年3月某晚,原告杨某某下班后回到居住的小区,在乘坐电梯过程中,电梯出现事故突然下坠,致使原告杨某某腰部受伤。某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后及时将原告救出,并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杨某某身体无大碍,住院治疗几天后办理了出院手续。对于赔偿问题,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协商一致,后杨某某于2018年1月将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及电梯制造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000元。

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找到本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本律师接受了委托,并及时去法院阅卷,经分析认为,原告杨某某的各项主张中,有若干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因此本律师拟定了本案的诉讼应对策略。在庭审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不符合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各项要求,本律师发表了详细的质证意见,并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进行了答辩。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对原告的护理费进行了核减,并驳回了原告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最终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000元。

律师点评: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各项赔偿主张都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及法律规定,因此,作为被告人,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赔偿数额不必过于惊慌,建议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对于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且证据不充分的主张,要依法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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