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袁某(男)2008年1月继承其母亲遗留的坐落于上海房屋一套。2010年4月,袁某与孙某(女)登记结婚,夫妻两人居住在此房屋中。2012年5月该房屋由于城市改建被拆迁,袁某获得150万拆迁款。2013年8月,袁某用130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一套,自己为房屋产权人,其余20万元存款一直未动用。因为剩余20万拆迁款项的使用和分配,夫妻之间争吵不断。2015年10月,孙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袁某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依法分割该商品房和20万元拆迁款。
本律师接受袁某委托,代理此案。本律师认为,袁某购买该商品房交纳的房款及20万元都是个人拆迁款,应属其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与孙某结婚后,购置商品房一套,袁某辩称该商品房交纳的款项是其用个人拆迁款购买的,已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事实,所以该商品房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予以分割。本案诉争的20万元存款,从存款的时间上可以证明系袁某拆迁补偿所得,孙某无权分割。
分析:一、房屋所有权不因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而转移或共同享有,我国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已经明确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二、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内容构成。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从这两项补偿的性质上看,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主要是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其他费用具有补偿给家庭成员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