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艾**的代理人,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不配合办理小孩户口迁移手续导致小孩上学受阻,我方接受原告委托后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配合办理小孩户口迁移,通过诉讼手段成功的为小孩办理了户口迁移,对原告来讲,被告是否支付抚养费不重要。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初****号
原告: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室,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理人: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室,公民身份号码: *****, 系原告艾**母亲。
被告: 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室,公民身份号码: *****。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诉被告艾*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艾**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艾**负担。
审判员 郝虹
二0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怡
书记员 吴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