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桂**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得到抚养权,实现离婚。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民初****号
原告: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汉市****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武汉市****法律工作者。
原告桂**诉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子桂*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桂*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3、判决依法分割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2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矛盾渐多,无法调解,已经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桂**与被告肖*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桂*由原告桂**抚养,被告肖*无需支付抚养费;被告肖*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双方自行约定;
三、原告桂**于2021年1月1日前支付被告肖*380000元;
四、原告桂**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就此了结。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桂**承担(已付)。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虹
二O二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