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吴**的代理人,成功地帮原告实现离婚,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鄂****民初****号
原告: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公司员工,住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员工,住武汉市硚口区****。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子吴*。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和好未果,被告方*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与被告方*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吴*由原告吴**抚养,被告方*从2021年7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吴*年满18岁时止。
三、被告方*每月可探望吴*二次,探望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和第三个星期天,时长自9点至16点。在吴*暑假期间,被告方*可与吴*单独生活14天,在吴*寒假期间,被告方*可与吴*单独生活7天,原告吴**应予以配合。
四、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鄂****)归原告吴**享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和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五、原告吴**于2021年9月1日前支付被告方*补偿金70000元。
六、原、被告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亦无其他财产争议。
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磊
二0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