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同律所作为原告王*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争取到房产、车辆、停车位及小孩抚养权,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21 )鄂****民初****号
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律师。
被告: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诉被告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与被告余*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余**由原告王*抚养,被告余*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王*支付余**抚养费3500元至余**年满27周岁止,婚生女余**住院大额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被告余*每半个月可探视余**一次,即每月的第一、第三周的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4时;
三、位于武汉****的房屋所有权[鄂(****)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号]及该房屋地下室****的车位使用权归原告王*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原告王*承担,在房贷结清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余*配原告王*办理变更产权的一切手续,变更产权产生的费用由原告王*承担;
四、位于武汉****房屋所有权[鄂(****)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号]及该房屋小区编号为****号的地上车位、编号为****号的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归被告余*所有;
五、被告余*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向原告王*支付35万元;
六、双方婚后购置的鄂****车及鄂****车在本案中暂不分割,双方再无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
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八、本案案件受理费6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承担3262.50元,被告余*承担3262.5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晶
二0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