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皖0422民初1349号
原告:蒋某彩,女,1991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
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
420324199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83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安
徽省寿县******队,身份证号码
34242219***************
原告蒋*彩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
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蒋*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其与李*离婚;
2、判决婚生子李*聪由其抚养,婚生女李*珍由李*抚养,
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李*于2010年在苏州工作时结识,随后发展为
恋人关系。2011年6月**日,双方在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2年6月20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李*珍;2016年3月8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聪。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仓促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中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
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20年4月开始,双方分居生
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李*与蒋*彩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聪、婚生女李*珍均由李*抚养,蒋*彩
从2022年4月开始,于每月25日给付婚生子李*聪、婚生女李
*珍抚养费各400元(合计800元),至婚生子女各自年满18周
岁止(给付方式:蒋*彩汇款至方*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
县瓦埠镇营业所开户的银行卡内,卡号为
6217993***********7035)。
三、蒋*彩另给付李*20000元(该款系蒋*彩的哥哥以
买房为由向李*所借款),于双方在该调解协议签字之时一次
付清(给付方式:蒋*彩汇款至方*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县瓦埠镇营业所开户的银行卡内,卡号为
621799376***********5)。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蒋*彩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
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军
日
本作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马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