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伟光律师
李伟光律师
广东-河源
主办律师

“10.13”河源龙川致四死交通事故案一审已判决

刑事辩护2019-09-16|人阅读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13日23时,被告钟某某驾驶的货车(只购买了交强险)在河源市龙川县梅河高速公路龙川西T字交叉路口路段与受害人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钟某某提起公诉。四位受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经济赔偿共合计400余万。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钟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法院裁定准许受害人家属申请撤回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家属决定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并追加其他相关民事责任主体作为本案被告。

本案焦点一:本案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危险程度接近于放火,投毒等带来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钟某某在明知自己所驾驶的重型货车存在车轮抱死及拖刹故障的情况下,罔顾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强行驶入高速公路;并且在高速服务区发现刹车失灵、车辆失控的情况下,在有条件采取有效紧急避险措施防止更为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下,仍然为了避免赔偿匝道护栏维修费用或造成自己的货车损坏,不顾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放任重大伤亡结果的发生,造成4人死亡,2车毁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焦点二:本案被告钟某某主观形态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混淆,间接故意相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比较明显的区别就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或者漠视无所谓的态度。法院认为被告系出于“怕自己的车损坏”、“怕撞坏匝道赔偿很贵”的自私心态放任失控的重型货车冲向收费站出口,并冲上路口,撞击被害人正常行驶的汽车,造成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已经不仅仅是过于自信而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心态,而是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争议焦点三:本案各受害人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是否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支持?

本案不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本案是因驾驶机动车导致的损失。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因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不受只赔偿“物质损失”的限制,而是应适用普通侵权的赔偿标准。受害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有一定法律依据。

考虑到本案不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涉案保险只有交强险,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主张金额高,所以仍有法院和法官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只支持包含丧葬费等“物质损失”,而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非物质损失”。再者考虑到本案还有其他责任主体,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钟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确有风险,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为此家属决定撤回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并追加其他责任主体作为本案被告,争取应得的赔偿。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