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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光律师
李伟光律师
广东-河源
主办律师

申请查封冻结被告财产

损害赔偿2019-09-17|人阅读

李某权与欧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7)粤1625执54号

  申请人李某权。  委托代理人李伟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欧某。   本院(2016)粤1625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欧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欧某开设在广东农村商业银行东源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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