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权与欧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7)粤1625执54号
申请人李某权。 委托代理人李伟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欧某。 本院(2016)粤1625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欧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欧某开设在广东农村商业银行东源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