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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律师
陈龙律师
湖北-武汉
专职律师

某交通肇事赔偿(刑附民)

刑事辩护2019-09-02|人阅读

案情简介:嫌疑人李某(化名)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存在酒家并且逃逸等情节,一审被人们法院判决有期徒刑4年,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中,判决车主和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责任。车主不服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法院争议焦点:

(1)本案中,车主是否有存在过错,如何认定车主系存在过错,车主是否需要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的相关规定,车主系该车辆的所有人,该车辆依法购买的交强险,而且车主并非实际侵权人。但同时作为车辆的管理人,应当妥善的保管其所有的车辆,对其管理的车辆负有尽到妥善管理的责任。

而根据公安机关侦察办理的证据显失车主承认系该车辆的实际管理人,该车辆不存在委托第三方保管的情况。在其依法管理控制的范围内,应当依法尽到善意管理的职责。而正是因为其并未尽到妥善的管理职责,从而导致肇事司机能够轻易的没有经过其同意,任意将该车辆开出去使用,应当推定其存在管理疏忽。

(2)车主的额过错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有必然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因为车辆的实际占有权和控制权并未发生变动,车辆的管理责任并未发生转移,在肇事司机已经是属于醉酒的状态下,能够轻易的将该车辆进行使用,从而导致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应当知道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推定其放任了该损害后果的发生。

(3)车主承担过错责任的范围,是否应当为连带责任:

对于车主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本案中,系存在实际控制人并未妥善保管好该车辆,从而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推定其存在过错。

法律分析:

对于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对其所有的机动车尽到妥善的保管责任。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管理的,应当尽到善意的保管义务(比如交给具有管理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或者是妥善保管好该机动车的所有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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