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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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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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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肖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2019-05-31|人阅读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2月6日,原、被告就机械设备租赁事宜达成合意,原告以自有沃尔沃460型挖掘机为被告从事土石方工程,该工程位于吉安县凤凰圩。开始约定作业单价为96000元月,时间从2017年2月6日至3月9日;后续按3300元天计算,总共作业133天。该工程于2017年8月6日完工,共产生租赁费515700元。被告陆续支付原告280000元,尚欠235700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裁判结果

被告肖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挖掘机租金206400元,并按年息6%承担此款自2017年8月7日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也未对设备的出租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责任承担、运费承担、违约责任及设备维修未有约定,在纠纷发生后,双方意见不统一,也未能就达成协议,导致纠纷发生。

2、建立完善管理规范。无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一般由当事人依主观意愿自由约定,随意性较大。设计专门的规范性合同文本,降低合同签订的随意性。合同内容应在遵守《合同法》的前提下,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设备维修的相关事宜和费用问题、赔偿责任的履行和追究,以及租赁设备的技术指标,违约责任的处理等,以减少履行期间的风险。

3、构建集中管理的行业管理模式。由于目前大部分合同当事人均为个人,法律观念和认知缺乏,承担责任的方式较为分散,属于民间意义上的自我管理模式。建议借鉴其它行业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方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综合保护,一方面有利于行业行为的集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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