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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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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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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沂与罗某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损害赔偿2020-03-10|人阅读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X月X日X时5分许,被告罗某之驾驶赣X/×××××号变形拖拉机行驶至桐坪朱家村路段时,因驾驶不慎撞到原告的房屋造成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损失赔偿款1万元。原告朱某沂委托某某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房屋损失进行评估,某某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评估房屋损失价值为42894元;原告支付评估服务费2000元。被告不服上述评估报告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原告的房屋损失,法院征求原、被告意见后委托江西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房屋损失重新鉴定。江西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2月28日对本案所涉房屋墙体损毁鉴定价值为9026元;被告支付评估费、重新鉴定审核费及差旅费5500元。因双方对房屋损失赔偿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案件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沂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中因原告起诉前单方面委托某某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房屋损失进行评估,并非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被告如对第一次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这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利,被告应利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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