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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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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
主办律师

吉安某通讯设备公司井冈山大道店、张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劳动工伤2020-03-10|人阅读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份,因常年经营亏损,总公司决定将吉安市某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井冈山大道店撤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知,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交了离职申请单,不存在申请人单方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均向被申请人发放了11月份工资,双方已经结清工资,更不存在申请人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因此,被申请人向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申请人支付11月份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向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25日作出吉区劳人仲案字[2018]第91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在撤离吉安市某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井冈山大道店后,人员便全部返回至南昌,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及仲裁裁决均发布公告,但公告的区域范围在吉安市,被申请人在南昌根本不知道该公告的存在,也是在2019年8月2日吉州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申请人已经被执行立案,申请人更不知道已经被申请劳动仲裁和裁决。

综上,请求贵院撤销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吉区劳人仲案字[2018]第91号仲裁裁决。

案件裁判结果

撤销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区劳人仲字【2018】第91号裁决。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中要把握好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撤销五种情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本案中被申请人是与申请人的总公司的母公司即江西某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未将江西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明显系遗漏了当事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

3、本案中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通通知及裁决书的并没有穷尽一切手段就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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