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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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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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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承租的公房,去世后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应属于遗产。

继承2021-07-25|人阅读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蒋某甲、蒋某已、蒋某丙。蒋某某于2015年6月14日去世,01号房屋登记在蒋某某名下,现已拆迁并获得拆迁补偿款,回迁房尚未建设完成;10号平房是蒋某某生前承租的公房,现已拆迁并获得补偿款。并遗有若干存款等;原告李某某起诉要求继承蒋某某的上述遗产。

争议焦点:

1、01号私房及0号公房获得的拆迁利益及产权调换的回迁房是否应作为遗产继承?

2、各继承人对征收补偿利益及回迁房屋如何继承、各自继承的份额及数额?

案件结果:

一、01号房屋获得的101余万元拆迁补偿款由李某某、蒋某甲、蒋某已、蒋某丙按法定继承获得相应的款项;

二、10号公房平房的拆迁补偿款317余万元由李某某、蒋某甲、蒋某已、蒋某丙按法定继承获得相应的款项;

三、蒋某某名下的存款2万余元,李某某适当多分占70%份额,蒋某甲、蒋某已、蒋某丙各占10%的份额。

律师意见:

一、被继承人生前承租的公房,去世后获得的拆迁利益是否属于遗产,现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本案中即使共居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但拆迁利益仍归属于承租人,征收补偿方式和征收对象,是对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进行补偿,并非对实际使用人的补偿,补偿方式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所获的利益视为被继承人生前承租房屋财产利益的转化,应作为遗产继承。

二、存款的继承,被继承人的配偶尽义务较多且年老体弱多病,可适当多分。

三、拆迁分得的回迁房尚未建设完成的,不对房屋的所有权及份额进行处理,应另行诉讼解决。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蒋某甲、蒋某已、蒋某丙。蒋某某于2015年6月14日去世,01号房屋登记在蒋某某名下,现已拆迁并获得拆迁补偿款,回迁房尚未建设完成;10号平房是蒋某某生前承租的公房,现已拆迁并获得补偿款。并遗有若干存款等;原告李某某起诉要求继承蒋某某的上述遗产。

争议焦点:

1、01号私房及10号公房获得的拆迁利益及产权调换的回迁房是否应作为遗产继承?

2、各继承人对征收补偿利益及回迁房屋如何继承、各自继承的份额及数额?

案件结果:

一、01号房屋获得的101余万元拆迁补偿款由李某某、蒋某甲、蒋某已、蒋某丙按法定继承获得相应的款项;

二、10号公房平房的拆迁补偿款317余万元由李某某、蒋某甲、蒋某已、蒋某丙按法定继承获得相应的款项;

三、蒋某某名下的存款2万余元,李某某适当多分占70%份额,蒋某甲、蒋某已、蒋某丙各占10%的份额。

律师意见:

一、被继承人生前承租的公房,去世后获得的拆迁利益是否属于遗产,现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本案中即使共居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但拆迁利益仍归属于承租人,征收补偿方式和征收对象,是对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进行补偿,并非对实际使用人的补偿,补偿方式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所获的利益视为被继承人生前承租房屋财产利益的转化,应作为遗产继承。

二、存款的继承,被继承人的配偶尽义务较多且年老体弱多病,可适当多分。

三、拆迁分得的回迁房尚未建设完成的,不对房屋的所有权及份额进行处理,应另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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