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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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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相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工伤2021-07-25|人阅读

案情简介:

王某2014年6月1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装饰技师岗位,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1000元、电话补助100元、提成,公司承认王某之前在案外公司的工作年限。2016年6月中旬,公司将我从贴膜组调到洗美组,同时单方取消岗位津贴和电话补助,停止发放王某2016年6月提成。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2008年至2010年生育险,未缴纳2008年6月至2016年住房公积金,王某认为公司违反法律规定。

现要求:1、确认A公司与王某2008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2016年6月岗位津贴1000元、电话补助100元、提成154元;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120元。

争议焦点:

1、 A公司调岗降薪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合理性?

2、 A公司是否拖欠王某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结果:

一、 确认A公司与王某于2014年5月29日至2016年7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 A公司支付王某2016年6月岗位津贴1000元、电话补助100元、提出差额85元;

三、 A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120元;

律师意见:

一、A公司与王某未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单方降薪调岗,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A公司单方将王某从贴膜组调到洗美组,同时单方取消岗位津贴和电话补助。根据《劳动合同书》第六条约定,如乙方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职务)、工作内容发生变动,应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第四十二条:甲方存在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立即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2、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与劳动者采取书面形式协商一致。因此A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存在过错,王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二、A公司单方降薪调岗,违反了法律及相关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A公司单方降薪调岗,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A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合理性和关联性

王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公司虽称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和业务调整裁撤了王某所在的装饰部门,原岗位已经不复存在。但上述情况的出现,系因某公司自身对其业务部门的调整所致。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在保证不降低申请人工资、福利待遇的前提下,依法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现公司安排待岗并擅自大幅度的降薪的行为不合理,工作地点变更为B店未考虑到调岗的合理性和关联性,且降低了工资待遇。因此A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合理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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