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万伟律师
万伟律师
江西-抚州
合伙人律师

余某诉江西某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劳动工伤2019-04-28|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鹰潭市某中学新校区系被告1(下指江西某公司)从某集团鹰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承包,并与被告2签订了《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书》,由被告2(下指王某)承包建设,委托被告2组建鹰潭市某中学新校区工程项目部,被告1是对外施工合同的主体,被告2是实际施工人。原告于2012年×月受雇于被告2,参与鹰潭市某中学新校区工程项目的建设,对外负责协调工作,工资每月1万元,期间也参与了相应的管理工作,被告2支付原告工资至2013年×月。2013年×月17日被告1授权董某、原告、余某代表被告1负责鹰潭市某中学新校区工程质量维修整改事宜,此后原告参与了被告1的相关结算等工作至2015年×月。此后原告向两被告要求支付劳务费用未果,原告于2015年×月曾向鹰潭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被告1。后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退休。

二、律师答辩意见

作为被告江西某公司的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1、2011年1月8日,被告1、2签订的《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书》,被告2与吴某《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书》等,证明王某以承包的形式成为鹰潭市某中学新校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将项目又转包给吴某,黄某,董某,李某,朱某,杨某等施工班组;

2、《鹰潭市某中学新校区篮球场、排球场、维修协议书》、《鹰潭市某中学新校区篮球场、排球场基层、面层整改维修报价表》、《鹰潭市某中学外墙真石漆墙面修补费用(包干价)表》、《鹰潭市某中学新校区项目部工程建设例会纪要(鹰某中建字{2013}×号》、《关于鹰潭市某中学新校区项目部工程调度例会传达的有关要求及申请整改修补费用的汇报》、《鹰潭市某中学(整改)维修七月份资金计划》,证明被告1鹰潭市某中学新校区整改维修任务委托给彭某,整改维修的具体负责人及施工人是董某、余某、黄某等人,原告实际上没有参加整改维修任务的管理等事宜,原告没有参加有关整改事项的会议;

3、黄某、董某、朱某、杨保某(杨开某)、李某(江某代)整改维修事项的委托书以及整改维修工程量确认单(五份),证明被告1鹰潭市某中学新校区维修整改事项都是由各施工班组委托给董某、余某来负责组织施工,原告没有参与任何管理;

4、鹰潭市某中学新校区项目挂靠管理费罚没收据,证明因鹰潭市某中学新校区项目的违法挂靠转包行为,2015.4.28鹰潭市纪检、监察局对被告1进行罚款(×万元);

5、《关于余某反映在我公司鹰潭市某中学项目工作被拖欠工资33万元的情况说明》、《关于授权委托书的说明》,证明原告与被告1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1也未向被告1提供劳务,与被告1不存在劳务关系;

6、《鹰潭市某中学项目部工资发放表》(2011年2-10月),证明被告1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劳动工资,也未从向其支付过任何劳务报酬;

7、税收缴款书两份(2014年5月6日及2014年7月1日)和《对公活期存款交易简要明细表》一份、《江西中煤鹰潭市某中学项目工程款对账表》(与一中指挥部)、《江西中煤鹰潭市某中学新校区项目工程款对账表》(与某公司)、《会议纪要》(与教育局及某公司关于鹰潭市某中学新校区结合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证明税收的缴纳及发票开具系我公司人员办理,与鹰潭教育局及某公司财务核对等往来均由被告1人员完成,与鹰潭教育局、某公司、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的项目事务协调均由被告1安排人员处理,而非原告完成。

三、代理效果

被告1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原告余某劳动报酬8万多元,而起诉状中原告要求支付劳动报酬33万元(不含利息),通过这次代理为被告1减少损失近20多万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万伟律师
您可以咨询万伟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