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2015年电白某公司与中山市某公司就中山某幕墙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电白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并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双方于2016年5月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但是被中山市某公司一直以工程有质量问题拒不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从而引发纠纷。广东电白某公司委托我方作为代理人,起诉要求中山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787737元及利息,及要求承担律师费和仲裁费用。
案件难点及结果:1、广东电白某公司没有结算书原件,只有复印件,如果被仲裁庭认定结算书没有原件,需要鉴定的话,则我方拿回工程款的时间就会拖延的很长。经过我方多次仔细研究,通过其他证据来佐证结算书的结算金额是明确的。最终仲裁庭支持了我方仲裁请求,裁决中山市某公司向我方支付787737元及利息,律师费28000元及中山市某公司承担20000元仲裁费。本案款项已经全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