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拉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多某离婚纠纷一案,城关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7月31日依法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双方在婚后不注重培养和巩固夫妻感情,缺乏感情上的沟通和信任,致使双方家庭琐事造成双方感情暂时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好好经营夫妻生活,夫妻生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加之被告不同意离婚,据此对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依法上诉至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工作内容:
马占锦律师接受本案上诉人的(原审原告)的委托为其提供民事二审阶段的辩护,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熟悉案情,以及查阅一审法院判决的相关资料,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人文常理,判断双方感情是否却以破裂,对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进行了解分析,为其提供代理。最终经律师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婚内财产予以分割。
案件的核心要点:
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已破裂
对夫妻双方争议的800余万的共同财产的认定
辩护律师方案:
第一、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审原审判决的相关证据,发现一审对夫妻感情生活是否已破裂的的事实认定不清
第二、一审对夫妻共同财产事实认定不清
第三、一审的部分程序错误
本案律师辩护方案的观点集成
(一)、一审对被上诉人不同意离婚的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也未说过夫妻双方感情很好,反而愿意解除关系,一审曲解了被告了的意思,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认定错误
(二)、一审并未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稳固的事实
1.夫妻相识因他人介绍,对彼此了解程度不足,就草率结婚
2.婚后双方多年分隔两地,使得十年的婚姻也都没有养成良好的夫妻关系
3.在一审诉讼之前,男女双方分隔两地互不履行夫妻职责,持续分居状态已达三年有余,导致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
4.被上诉人,游手好闲,赌博成瘾,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5.被上诉人家人拒绝接受上诉人,将被上诉人的物品邮寄至工作单位,不论是男女双方,还是被上诉人家人都排斥上诉人,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
6.男方不同场合,不同时期,均存在出轨行为
(三)一审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认定认定不清
1.夫妻共同财产证据认定错误
2.一审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前后矛盾
3.判决书凭空增加原告提交的证据
4.证据认定错误
裁判主旨
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扎西拉姆以其与被上诉人协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证书。双方以实质解决为由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