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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雅唯律师
杜雅唯律师
湖北-十堰
主办律师

携带凶器盗窃,被抓后反抗而转化的抢劫罪

刑事辩护2021-03-19|人阅读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鄂0303刑初350号

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郧西县,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人冯X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XX,湖北XX律师。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饶X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X、人民陪审员郑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及其辩护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冯X身着雨衣携带工具窜至十堰市张湾区XX,溜门进入被害人赵X家中地下室躲藏,伺机盗窃。15时许,被告人冯X潜入赵X卧室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刀等工具撬坏卧室内桌子抽屉实施盗窃,被赵X发现。冯X为逃离现场,当场持刀威胁赵X,并挥舞刀具,将赵X脖子、及右手虎口划伤。被告人冯X被当场抓获。经法医司法鉴定,赵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物证、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X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X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我认罪。

辩护人杜XX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冯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冯X身着雨衣携带起子、老虎钳和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十堰市张湾区XX,欲物色一家收购部实施盗窃,后选定被害人赵X、许X夫妻二人经营、生活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XX的废旧金属收购站,溜门进入地下室躲藏,伺机盗窃。15时许,被告人冯X潜入被害人赵X居住的卧室内,用随身携带的的起子、刀等工具撬坏卧室内桌子抽屉实施盗窃,被赵X发现。冯X为逃离现场,当场持刀威胁赵X,并挥舞刀具,将赵X右手虎口及脖子划伤。被害人赵X丈夫许X听见赵X的呼救声后,进入室内将被告人冯X制服,赵X报警后,警察将被告人冯X当场抓获。经法医司法鉴定,赵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中,被害人赵X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冯X的妹妹冯X与被害人赵X就冯X抢劫造成的人身伤害达成调解协议,冯X代为赔偿被害人赵X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已支付),赵X对被告人冯X表示谅解,并放弃追究被告人冯X的民事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老虎钳一把、起子一把、刀一把、雨衣一套,是被告人冯X使用的作案工具。

2.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冯X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载明被告人冯X系被抓获归案。

(3)被害人赵X就诊病例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赵X的伤情。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载明公安机关从冯X处扣押平口起子、老虎钳子、刀具、雨衣。

(5)调解协议书、收条,载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赵X与被告人冯X的妹妹冯X达成协议,由冯X赔偿赵X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赵X放弃追究被告人冯X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被告人冯X表示谅解。

3.勘验、提取、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形成的笔录及照片;对被告人冯X左手、针织衫胸口处血迹进行拍照、提取,固定和收集相关证据所形成的笔录及照片;对被告人冯X携带作案工具雨衣、平口起子、老虎钳子、刀具进行扣押形成的笔录及照片;冯X对案发地点的辨认。

4.鉴定意见

(1)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张公司鉴法字[2019]085号,载明赵X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2)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十公司鉴法字[2019]1046号),载明①在送检的“受害人许X上衣肩处擦拭物”、“受害人赵X左脸颊擦拭物”、“刀一把”把手血迹擦拭物中检出人的STR分型,与赵X血样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7.6848×1018;②在送检的“冯X左手虎口处伤口擦拭物”中检出人的STR分型,与冯X血样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8.9818×1018;③送检的“许X血样”检出人的STR分型,其结果如图;④送检的“冯X浅色毛衣胸口处擦拭物”、“受害人许X上衣右胸口袋处擦拭物”、“螺丝刀1把”把手擦拭物、“老虎钳1把”把手擦拭物、“雨衣左领口处擦拭物”、“雨衣左领口衣襟处擦拭物”未得到满意分型。

5.被害人的陈述

(1)赵X的陈述:我和老公许X在十堰市张湾区XX开了个废品收购部,平常我们也住在这里。收购部的房子是我们承租的,房子有两层,第一层有三间,二层有两间,但是一楼相当于是地下室,平常我们住在二楼,二楼跟马路是平行的,房屋前面靠马路有个门,后边靠山也有个后门。二楼两间房,一间是我们吃饭的地方,里边一间是卧室。2019年5月10日下午3点左右,我和我老公许X都在外边院子干活时,我听见我们养的猫在屋里一直叫,我进屋去看,进去后看见卧室的门在动,我就推门进去,看见有个大约四十多岁的男的在屋里,他右手拿着一把刀,推了我一下,想往外边跑,他把我推倒在卧室门口,然后他右手拿着刀朝我身上挥,我赶紧用手去夺刀,我右手抓在刀刃上,手流血了,他也不松手,然后我大声喊“有人要杀人”接着我老公许X进来了,朝那个男的头上打了几拳,把他按在地上。我跟那个男的说“你松开手,我不报警”,他才把刀松开,我赶紧把刀拿起来放到外间厨房柜子里。许X把那个男的按在地上,我就打电话报警了。过了几分钟,警察来了,把那个男的带走了。我检查了下卧室,发现卧室书桌抽屉的锁被撬坏了,但是里边没有钱,目前没有发现有东西被盗。但是我受伤了,我右手虎口被刀割伤,脖子也受伤了,我老公许X一只手中指受伤了,那个男的有没有受伤我不清楚。

(2)许X的陈述:我家在十堰市张湾区XX,在家里开了名叫明亮的废品回收公司,这个屋子既是用来做生意,也是我和赵X居住的地方。2019年5月10下午15点左右,我正在家门外的院子里整理废品,突然听到我家卧室里传来我媳妇赵X喊救命的声音,我急忙冲进卧室,看到我媳妇正和一个40岁左右的陌生持刀男子搏斗。当时我媳妇倒在地上,用双手握住刀刃,手上留了很多血,这个男子双手拿住刀把往我媳妇脖子附近捅,两人正在僵持,我赶紧上去用双手掰男子的手,没有掰开,于是我用胳膊搂住这个男子的喉咙往地上摔,把这个男子按倒在地上,我和赵X一起掰该男子持刀的右手,并叫他松掉持刀的右手,这个男子说只要你们不报警,我就松手,赵X就说你松手,我们不报警。但是这个男子还是不松手,后来我掰男子右手大拇指的关节,赵X才把刀从该男子的手里抽出来。我骑在男子的身子,把他压在地上。赵X拿刀跑到屋外报警,之后来了两个警察,把这个男子带走了。

6.被告人冯X的供述:我因做生意亏损,欠了很多钱,就想偷点钱或者东西。2019年5月10日早上4、5点,我从家带了一把刀、一把老虎钳子和一把平口起子,到红卫镜潭路牛场村往红卫方向斜对面的一排废品收购部处,我顺着那排收购部旁边的路一直走到收购部背后的山上,找了一家大一点的、看上去有实力的收购部。我从后山绕到那家收购部的后门处,从栅栏的大洞钻进去,到了那家收购部的院子里。院子里有个2层的小楼,一楼相当于是地下室,二楼用来居住的。我先在下面躲了大约2个多小时。大约8点多的时候,我看到那家人在二楼收拾东西,我就从后院进到一楼,躲到中午1点半左右,我感觉他们午休了,就偷偷从楼房外面的楼梯到了二楼。二楼有一个客厅一个卧室,我到了二楼后门门口,看到客厅里有一个40多岁的男的在沙发上睡觉,一个女的在外面院子里整理废品,就没敢进去,又下到一楼。过了一会我又上到二楼,上去之后男的还是在客厅睡觉,我看见二楼后门门口左侧墙边上有一箱打开的纯牛奶,我从中拿了一盒纯牛奶回到一楼。然后我又上二楼去,站在门口观察情况,这样来来回回上去了又下来有上十次,大部分都没敢进去。其中有一次我看到那个女的搬了个椅子坐在院子里睡着了,男的还是在沙发上睡觉,我就又进了他们二楼的家里,这次我到了卧室,卧室进门的左侧有1张大床,右侧是衣柜,正对着卧室门的是一扇窗户,窗户下面是一个写字台,写字台挨着床,写字台有3个抽屉,中间的大抽屉锁住了,左右两边的小抽屉没有上锁,我就把左右两边的小抽屉和写字台下面的小柜子拉开翻找东西,但是没发现什么值钱的东西,然后我又回到一楼了。下午3点左右,我又上到二楼,看见他们夫妻俩都在外面的院子里整理废品。二楼屋里没人,我又进入卧室里,把卧室门关着,走到卧室的写字台前,拿出刀和起子把中间大抽屉撬开,里面有一些文件之类的,一个透明的塑料文件夹里有一些老版的人民币,还有一个存折。我当时还没有拿里面的东西,看见床头有个柜子,柜子上挂着一个布袋,我把布袋翻了一下,也没值钱的东西。这时我听见外面有动静,我从门缝里看见那个女主人进屋了,我就赶紧蹲下想躲一躲。这时女主人进来看见了我,问我到她家里来干啥。我没说话就准备往外跑,她站在门口堵住我不让我跑。我手里拿着撬抽屉锁用的刀,就用拿刀的手推那个女的想跑,我们俩发生了撕扯,她伸手想夺我手上的刀子,我不让她夺,我很慌张,来回挥动刀,想吓唬她,最后她用手握住刀刃,我拿着刀柄,她的手被刀刃割破了流了很多血。她大声呼喊,她老公就进来打了我两拳,最后他们一起把我按到地上。女的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警察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7.讯问被告人冯X同步录像,载明讯问的过程。

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来源合法,所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入户盗窃,为了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本案的案发地点是被害人生活起居的场所,属于“户”;被告人冯X入户盗窃后,为了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罪。抢劫罪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被告人冯X虽未劫取财物,但其持刀行凶致被害人赵X轻微伤,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规定的未遂情节。被告人冯X持刀具抢劫,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冯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故可以对被告人冯X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老虎钳一把、起子一把、刀一把、雨衣一套是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9年5月10日止),罚金1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

二、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起子一把、刀一把、雨衣一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饶 x

审 判 员  白xx

人民陪审员  郑XX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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