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特许经营款项。
被告XX公司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本案。最终原告申请撤诉,与被告达成和解。
我方观点:合同有效,并正常履行
1.我方有签字盖章,对方虽然没有签字盖章,但是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付款,视为双方达成合同意思,合同生效。
2.如果合同未生效,对方不会发律师函要求撤销合同。
3.根据合同法54条,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无权通过律师函行使撤销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权利。
4.原告撤销权行使已经过了除斥期间,从2019-1月19日对方收到合同起算3个月就是2019年4月19日前没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因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或仲裁,丧失了撤销权。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无效之诉,没有行使撤销权之诉。【民法总则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