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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鹏律师
郑鹏律师
湖北-宜昌
主办律师

本律师代理谭某,韦某,全某,吴某,彭某诉湖北宜昌某客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

损害赔偿2012-02-29|人阅读

201059日,谭某,韦某,全某,吴某,彭某等人在巴东县野三关上车乘坐湖北宜昌某客运公司所有的鄂EA8262号中型普通客车前往目的地宜昌市。车辆在沪渝高速公路渝沪方向1234KM+700M处与洪武集团凤阳县万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M68726半挂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上述乘客为湖北某客运公司所有的营运车辆上的乘客,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严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湖北某客运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无责,但是作为营运车辆所有人,应当对车上乘客人身安全承担责任。湖北某客运公司为上述伤者支付了治疗期间的医药费,但就其他损害(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以及伤残赔偿金)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五人遂委托本律师通过诉讼解决。由于上述五人均为外地人,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每个人的具体案件情况,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本律师积极和对方联系履行判决事宜,上述五当事人顺利领取赔偿款。在整过诉讼过程中,本律师全权代理,认真负责,使当事人顺利及时获得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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